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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保留的法定空地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減免地價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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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針對一起地價稅事件作出112年上字第429號判決,認為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屬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無從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所稱「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是指建築基地以外供公眾通行的空地,至於同規則第10條第1項所稱「騎樓走廊地」,則是指在建築基地內以建物、陽台、露台或屋簷等實體設置的「騎樓走廊」地,二者的規範對象並不相同。因此,如果是建築基地內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屬同規則第10條第1項的規範對象,自無從依該規定減免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