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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建筑基地内为建造房屋保留的法定空地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减免地价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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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针对一起地价税事件作出112年上字第429号判决,认为建筑基地内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属土地税减免规则第10条第1项的规范对象,无从依该规定减免地价税。土地税减免规则第9条所称「供公众通行之道路土地」,是指建筑基地以外供公众通行的空地,至於同规则第10条第1项所称「骑楼走廊地」,则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以建物、阳台、露台或屋檐等实体设置的「骑楼走廊」地,二者的规范对象并不相同。因此,如果是建筑基地内为建造房屋而保留的法定空地,因不属同规则第10条第1项的规范对象,自无从依该规定减免地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