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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论广场》拒不公布法律 赖卓完成满清遗愿(叶庆元)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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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副理事长叶庆元律师撰写《拒不公布法律 赖卓完成满清遗愿》专文,获《中时新闻网》刊载。

行政院长卓荣泰15日召开记者会,以「捍卫宪政秩序」为名,宣示拒绝副署《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案。可笑的是,卓院长此举完全破坏了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的宪法明文规定,更使得行政院长享有超越司法院宪法法庭的宪法解释权,使行政权凌驾於立法权及司法权之上,完全颠覆了我国的宪政秩序!卓院长跟赖总统联手拒绝公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更使我国宪政倒退117年!

简言之,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明文规定,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该条第2项更明确规范,行政院如认为立法院通过的法案窒碍难行得提出覆议,但「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如今卓院长拒绝副署的《财划法》修正案既然已经立法院覆议维持原案,行政院依宪法规定「应即接受该决议」,完全没有任何可以继续反对的空间。

此外,赖总统以行政院长拒绝副署为由,拒绝公布《财划法》修正案,也显然违宪。我国宪法第72条明确规定,立法院通过法律案后,总统应於收到后10日内公布。本条唯一的例外情形就是宪法第57条的覆议程序。估不论宪法第57条的覆议权已经被《宪法增修条文》停止适用,如前所述,行政院之前已经针对《财划法》修正案提出覆议,并且遭到立法院决议维持原议,故赖总统唯一可能拒绝公布的依据也已经不存在。赖总统以行政院长拒绝副署为由拒绝公布法律,也是明明白白地违宪。

须知,行政院长的副署权是对於总统的监督制衡权力。我国宪法原本的宪政架构倾向内阁制,故赋予行政院长副署权,以确保总统无法自行发布毁宪乱政之命令。在李登辉总统任内数度修宪后,目前《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2项业已限缩行政院长的副署权,明定「总统发布行政院院长与依宪法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其中「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命令」无须行政院院长之副署,即彰显行政院院长对於立法院同意后之议案,无拒绝副署之权力。赖总统为了拒绝公布立法院通过的法律,居然要求行政院长以对抗总统的副署权来对抗立法院,这是清清楚楚的毁宪乱政!

事实上,我国宪政史上,在117年前,也的确曾有执政者认为国家元首应该拥有拒绝公布国会通过法案的权力,这就是1908年清德宗(光绪皇帝)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其第3条明定:「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恰与赖总统认为总统应享有拒绝公布法律权限之谬论相互呼应!

或有以为,赖总统及卓院长此举,是因为立法院拒绝通过赖总统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导致宪法法庭停摆,所以罪不在赖清德。问题在於,我国宪法既然明文赋予立法院人事同意权,就代表大法官的人事权不是总统专属权限,国家元首没有权力不理会立法院多数,执意提名党意坚定的「法绿人」。赖总统认为人事权不容国会置喙,恰如1908年清德宗《钦定宪法大纲》第5条「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实在荒谬至极!

综上,卓院长及赖总统联手以「捍卫宪政秩序」为由,拒绝公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实则是彻底颠覆了宪政秩序,并使我国法治倒退117年,沦落到1908年大清德宗《钦定宪法大纲》的低落水准!

笔者深知赖总统与卓院长个性直拗,毫无妥协的可能,只能善意提醒民进党衮衮诸公,连1908年时满清的民众都不接受国家元首可以拒绝公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诸位难道觉得2025的台湾人民会接受?民进党诸位菁英可别忘了,《钦定宪法大纲》引发民众反弹之后不到3年,满清就灭亡了!民进党,还能撑几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