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专题评论 > 【叶庆元观点】封锁小红书 内政部违法僭越 瑕疵重大 2025-12-12

日前,内政部大张旗鼓地召开记者会,表示因为小红书拒绝配合执行防诈行动,将依据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2条,封锁小红书。此令一出,立刻被广大网友讥讽为「台湾版的网路长城」!此外,更被对岸的网友讥笑「台湾也得翻墙」!重挫台湾自由民主的形象。实则,内政部封锁小红书,非仅贻笑大方,而且显然是误用法条,有重大的违法瑕疵。
简单说,此次内政部主张封锁小红书,是因为小红书拒绝在台湾设置营业所、分公司及代表人,且对於警政署要求配合进行防诈措施均「已读不回」,所以依据诈欺犯罪危害防治条例第42条予以封锁。但是,仔细观察第42条的规定(「为处理诈欺犯罪防制紧急案件,及时防制民众接触诈欺网站,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司法警察机关认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令网际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处置。」)可以发现,第42条是为了「及时防制民众接触诈欺网站」,允许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及司法警察机关於「有即时处置之必要时」,得针对「诈欺网站」予以封锁(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根本不是针对小红书这类「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的封锁规范。
进一步说,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针对小红书这类未在台设立营业所或分公司之「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已经定有特别的管制规范。依据第29条,小红书应向数发部提报「法律代表」,如未提报,数发部必须先公告其名称,并通知小红书於期限内补正。如果小红书逾期仍未提报,则依据同条例第39条,在情节并非重大的情况,数发部得先处50万至1000万以下罚锾,并命限期改正。如果期限届满仍未提报法律代表,此时数发部可以按次处罚,并先命网路接取服务提供者为适当之流量管制,如果持续不改正(提报法律代表),才可以予以封锁(第2项)。如果情节重大者,则可以处250万至一亿元以下罚锾,并命限期改正。如果小红书期限届满仍然未提报法律代表,数发部除得按次连续处罚外,并得召集专家审议会议予以封锁(第3项)。
请问,在封锁小红书前,数发部:
公告小红书是网路广告平台业者,且未指派法律代表了吗?
命小红书限期改正了吗?
对小红书课处罚锾了吗?
对小红书按次处罚了吗?
召开专家审议会议讨论小红书的违法状况了吗?
召开专家审议会议,并决议封锁小红书吗?
数发部「网路诈骗通报查询网」显示,脸书才是诈骗媒介的最大宗,过去30天超过五万件;Threads列居第二(超过一万件);IG列居第三(将近七千件)。依据警政署统计,小红书过去两年涉及诈骗案件共1706件(2024年950件,今年1至11月756件),远远不及脸书一个月的案件数量。如何能构成防诈条例第39条「情节重大」或第29条「有即时处置必要」的封锁要件?内政部无视第39条之规定,迳行封锁小红书,明显是僭越了数发部的职权,也违反了法条构成要件以及法定程序,根本是「北韩法学派」的「依法行政」!
防制诈欺犯罪,固然是政府重要的工作,但是政府执行防诈工作,仍然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不能天马行空、违法行政。政府不针对诈欺网站进行封锁,却针对小红书磨刀霍霍,显然没有对症下药,也明显违法。奈何监察院置若罔闻,笔者只能徒呼负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