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专题评论 > 时论广场》府院是否关说大法官 必须自清(叶庆元) 2025-12-24
本会副理事长叶庆元律师撰写《府院是否关说大法官 必须自清》专文,获《中时新闻网》刊载。
日前,与民进党关系密切的「上报」报导:「今年大罢免攻防时,宪法法庭传出3人同一战线,府院旋即请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与其沟通」等语,公开指出总统府及行政院涉及司法关说。由於此一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第172条之3的「不法关说罪」,在野党立委除向地检署提出告发之外,并要求报导中所称的「党政高层」应立即辞职下台。
实则,「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客观上似乎不难确定其身分,检调如果有心要调查,调出相关高层人士之通联纪录应可立即确认双方是否曾见面沟通、讨论,真相即可大白。
须知,为求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法官或检察官本应避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进行诉讼程序外之接触。盖争议中任何一方与司法官在诉讼程序外沟通、洽谈,均剥夺了另一方说明、答辩的机会,造成攻守机会的不平等,自然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况且,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政府,由政府高层亲自或派人游说法官,就更难以期待法官在此情况下,还能保持审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最引发争议的司法关说事件,无非是柯建铭向高检署检察长游说其个人涉及违反《商业会计法》之案件,并要求不要上诉,本案最后也因此定谳,柯总召无罪确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收到柯总召透过检察长的关说后,即决定不上诉,全民电通的股东完全欠缺跟检察官表示意见的机会,因而形成了不公正的结果,最终方催生了《刑法》第172条之3的「不法关说罪」――「意图使法官……为一定之裁判……,在司法案件……审判……中,利用职务、身分或地位之影响力对法官、检察官或其指挥监督长官为不法关说者」。
依据《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3条规定,所谓「请托关说」,系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机关团体人员提出请求,其内容涉及该机关团体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者」。本案,如赖总统或卓院长透过「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与蔡大法官沟通,显然就属於「不循法定程序」的「请托关说」。而且,由於本案并未依据《宪法诉讼法》进行言词辩论程序,所以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机会透过诉讼程序表达意见,这显然也造成程序上的不公平。
其实,本案更值得深究的是,府院除了跟蔡宗珍大法官等3位大法官关说外,是否也针对谢铭洋等5位大法官关说,才让这5位不具有宪法专业的大法官,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宪法诉讼法》关於最低评议人数的规定(新法10人;旧法6人),硬是要做出违法无效的宪法「判决」?
笔者期待,面对大法官毁宪乱政的行为,台北地检署能展现司法官的风骨,彻查相关当事人的通联纪录,以杜绝司法关说的不良风气,还给司法权公平审判的空间。
日前,与民进党关系密切的「上报」报导:「今年大罢免攻防时,宪法法庭传出3人同一战线,府院旋即请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与其沟通」等语,公开指出总统府及行政院涉及司法关说。由於此一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第172条之3的「不法关说罪」,在野党立委除向地检署提出告发之外,并要求报导中所称的「党政高层」应立即辞职下台。
实则,「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客观上似乎不难确定其身分,检调如果有心要调查,调出相关高层人士之通联纪录应可立即确认双方是否曾见面沟通、讨论,真相即可大白。
须知,为求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法官或检察官本应避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进行诉讼程序外之接触。盖争议中任何一方与司法官在诉讼程序外沟通、洽谈,均剥夺了另一方说明、答辩的机会,造成攻守机会的不平等,自然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况且,如果当事人一方是政府,由政府高层亲自或派人游说法官,就更难以期待法官在此情况下,还能保持审判的公正性。
近年来,最引发争议的司法关说事件,无非是柯建铭向高检署检察长游说其个人涉及违反《商业会计法》之案件,并要求不要上诉,本案最后也因此定谳,柯总召无罪确定。在这个过程中,检察官收到柯总召透过检察长的关说后,即决定不上诉,全民电通的股东完全欠缺跟检察官表示意见的机会,因而形成了不公正的结果,最终方催生了《刑法》第172条之3的「不法关说罪」――「意图使法官……为一定之裁判……,在司法案件……审判……中,利用职务、身分或地位之影响力对法官、检察官或其指挥监督长官为不法关说者」。
依据《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13条规定,所谓「请托关说」,系指「不循法定程序」,而向……机关团体人员提出请求,其内容涉及该机关团体业务具体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且因该事项之决定、执行或不执行致有违法或不当而影响特定权利义务之虞者」。本案,如赖总统或卓院长透过「和蔡宗珍有深交的党政高层」与蔡大法官沟通,显然就属於「不循法定程序」的「请托关说」。而且,由於本案并未依据《宪法诉讼法》进行言词辩论程序,所以另一方当事人根本没有机会透过诉讼程序表达意见,这显然也造成程序上的不公平。
其实,本案更值得深究的是,府院除了跟蔡宗珍大法官等3位大法官关说外,是否也针对谢铭洋等5位大法官关说,才让这5位不具有宪法专业的大法官,甘冒天下之大不韪,无视《宪法诉讼法》关於最低评议人数的规定(新法10人;旧法6人),硬是要做出违法无效的宪法「判决」?
笔者期待,面对大法官毁宪乱政的行为,台北地检署能展现司法官的风骨,彻查相关当事人的通联纪录,以杜绝司法关说的不良风气,还给司法权公平审判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