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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核管法三讀通過 運轉執照換發效期為 20 年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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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另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時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83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