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讯 > 司法新讯―核管法三读通过 运转执照换发效期为 20 年 2025-05-28
立法院三读通过《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修正案,明定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之有效期间最长为四十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应於主管机关规定之期限内申请换发执照。未依规定换发执照者,不得继续运转;另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有效期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经营者应向主管机关申请,经主管机关确认核子反应设施安全无虞时,得换发执照。换发之运转执照,其有效时间自执照生效日起算,最长为二十年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8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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