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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稅新訊─非專業投資人不得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 金管會修正辦法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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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信託業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的外國債券不得包含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若是目前仍有信託業接受非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的話,前開規定修正施行前,信託業已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債券者,僅得接受非專業投資人指示賣出,不得再受託投資。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77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