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訊 > 金融財稅新訊─綜所稅列舉扣除額應注意 醫藥、生育費支出不一定得扣除 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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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時,要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