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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被保險人於退保後 1 年內生產 仍得請領國保生育給付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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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1730. ...

為增進國保育齡婦女給付權益及健康照護,並落實鼓勵生育政策,衛服部表示,國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懷孕,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生育給付者,得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並適用同法第28條規定,自該函釋發文之日起五年內追溯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