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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 故意貶損他人名譽才構成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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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60274.aspx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行為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對於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於此範圍內處罰「合憲」。只是以粗鄙髒話來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也不是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