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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公然侮辱罪合宪但限缩范围 故意贬损他人名誉才构成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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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4260274.aspx

宪法法庭做出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公然侮辱行为如按个案之表意脉络,对於他人之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造成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损害,且经权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务思辩等而不具正面价值,於此范围内处罚「合宪」。只是以粗鄙脏话来表达一时的不满情绪,纵使粗俗不得体,也不是必然蓄意贬抑他人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