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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使下水道不堪使用或發生危險者處 6 月至 5 年有期徒刑 內政部通過草案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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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過去屢有違規行為毀損下水道或使其功能受到影響,如雨水下水道因石化氣爆而毀損、不肖業者傾倒廢油導致污水處理廠及再生水廠停止運作等,嚴重損壞公有財產及侵害公眾利益等情形,內政部通過下水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都市防洪標準及整體監管機制,並加重刑罰、增訂相關行政罰及求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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