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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審查規定 經濟部修正辦法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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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表示,為簡政便民,放寬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審查規定,現行受理登記之案件,因名稱僅有冠詞、縮寫、空格、符號、大小寫及組織種類等不同,而被判定與其他廠商名稱相同而無法登記者,占申請案之多數。為簡政便民、鬆綁法規,新修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5條之1第2項規定,放寬認定冠詞、縮寫、大小寫為可資區別之文字,空格、符號雖非文字,但如於名稱中有此差異,仍屬可資區別。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77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