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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未满 3 年股票 交易所得全额计入基本所得额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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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局表示,为鼓励营利事业长期持有股票,所得基本税额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营利事业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后出售其持有满三年以上属所得税法第4条之1规定之股票者,於计算其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得减除其当年度出售该持有满三年以上股票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时,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74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