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訊 > 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列報固定資產之折舊 應留意耐用年數計算 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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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至營利事業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者外,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