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訊 > 金融財稅新訊─營利事業外銷業務未取得外匯收入 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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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得依規定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尚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惟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交際費列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