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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營業場所負責人未盡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義務 應負過失致死罪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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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2225. ...

臺北地院日前針對一起KTV失火事件作出判決,認為電梯工程施工期間,KTV分店的負責人等疏未注意消防安全設備無法使用,使工人將器材充電時未注意充電狀況,發生火警,KTV店內消防安全設備均未能發揮作用,導致多人死亡及受傷,負責人等應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