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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檢舉逃漏稅 不可僅以公開資訊做為檢舉事證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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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以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檢附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