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訊 > 金融財稅新訊─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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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股行情熱絡,除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外,許多投資人也會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但卻忽略買賣屬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仍須繳納證券交易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私人間直接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如該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者,則為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買受人(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次日向國庫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