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1
最新消息
2
法令新讯
3
金融财税新讯―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Missing parameters [image]

相关连结: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 ...

最近台股行情热络,除上市(柜)公司股票交易外,许多投资人也会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但却忽略买卖属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或第162条规定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时,可先向被投资公司确认,如该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或第162条规定发行者,则为证券交易税课税范围,买受人(代徵人)应於买卖交割当日代徵证券交易税,并於次日向国库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