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法令新讯 > 金融财税新讯―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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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台股行情热络,除上市(柜)公司股票交易外,许多投资人也会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但却忽略买卖属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或第162条规定发行之未上市(柜)公司股票,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私人间直接买卖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时,可先向被投资公司确认,如该公司股票是依公司法第161条之2或第162条规定发行者,则为证券交易税课税范围,买受人(代徵人)应於买卖交割当日代徵证券交易税,并於次日向国库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