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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类新讯―申请产创投资抵减 留意期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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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依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之1规定,投资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机械、第五代行动通讯系统或资通安全产品或服务,支出金额在同一课税年度内合计达新台币100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经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资计画,并经主管机关专案核准者,得选择於符合规定支出金额5%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