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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类新讯―资金借人 应设算利息缴税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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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区国税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将资金贷与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约定利息偏低,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依据所得税法第24条之3第2项规定,公司的资金贷与股东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约定的利息偏低,除属预支职工薪资者外,应按资金贷与期间所属年度1月1日台湾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公司利息收入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