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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类新讯―营利事业列报投资抵减税额 国税局提醒注意事项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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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10条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税额者,得抵减税额以不超过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又依同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未分配盈余进行实质投资符合规定者,该投资金额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爰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如事后申请更正未分配盈余减除之实质投资金额,将造成应纳税额变动,应注意投资抵减税额之限额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