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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类新讯―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交所 出售国外碳权应课营所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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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619478

财政部12月4日发布函释,外国营利事业透过台湾碳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称「台湾碳权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台,出售国外减量额度(或称「国外碳权」)之所得,为我国来源所得,应依所得税法第3条第3项规定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