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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税新讯―投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适用租税优惠 应留意相关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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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为促进我国原生文化内容智慧财产开发、产制及流通,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订第27条之1,并已配合发布子办法「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投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抵减办法」,对於以现金投资国家战略重点文化创意产业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成为其投资人达2年者,得以其投资金额20%,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年度起,按投资年度顺序,依序於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前揭办法施行期间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