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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讯―离职事由有争议 可检附文件先行申请失业给付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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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68240/post

 劳动部表示,针对劳工遭遇非自愿离职之情形,就业保险法提供有失业给付的保障,又考量实务上劳工与雇主间对於离职事由有不同意见,无法於离职后立即确认离职事由是否符合《就业保险法》第11条所称之非自愿离职之情形,故为保障劳工於争议期间的给付权益,依《就业保险法》第23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9条之3规定,劳工可於争议结果确定前,检附劳资争议调解、仲裁经受理或提起诉讼之文件,先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失业给付。据劳工保险局统计,就业保险开办至今已协助1万3千多名劳工获得及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