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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财税新讯―助保险业接轨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 金管会提第三阶段在地化及过渡性措施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律政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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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1392. ...

由於115年寿险公司将采用新的财务会计准则,同时实施新一代又称清偿能力制度,透过更高且更全面的标准,来强化业者的体质。为了协助我国保险业者接轨保险业新一代清偿能力制度,并鼓励其持续精进公司财业务发展及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金管会提出第三阶段在地化及过渡性措施。有关在地化措施方面,将可赎回债纳入适格资产。在过渡性措施方面,则针对新兴风险订定十五年的过渡措施,以利业者逐步接轨国际制度,同时促进金融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