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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心食品猖獗,食安问题近年备受国人关关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修正大幅加重食品搀伪假冒行为之刑事责任。然法规在「搀伪假冒」之定义不够明确完整,应以何基准作为食品搀伪假冒之定义,藉以与「标示不实」的行为态样明确划分避免不肖业者脱法行为;其次,修法后「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或致死、致伤」已经从原本「构成犯罪与否的标准」,转变为「刑罚轻重的标准」。这样的修法,也开启了「食品搀伪假冒罪」究竟为「抽象危险犯」或「具体危险犯」之争议;再者,中央与地方管制权责机关的权限分配,以及管制手段以加重刑罚方式之事后管制措施是否适当,需否参酌外国立法例,导入事先防制相关措施等问题,值得就最新学说与实务见解进行研讨,作为机关未来修法之参考,进一步强化我国食安管理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