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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上市櫃公司最遲於114年章程應訂明提撥年度盈餘為基層員工調薪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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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日前表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的公司,公司章程應至遲於114年股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6項規定,完成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相關事項的修正。所謂的基層員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85442號令規定,是指非屬經理人且薪資水準低於一定金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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