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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訊─漁業人與船長應監督並提供充足設備及藥品 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4
https://www.policylaw.org.tw/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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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考量漁業人為經營漁業而僱用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並提供薪資、漁船、航行設備及生活等用品,對漁船作業具有實質指揮監督的權力,修正「漁船船員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新增漁業人義務以及漁業人與船長應監督掌理居住空間及工作環境清潔,提供配置充足膳食、飲水及藥品,以保障漁船船員工作權益及確保航行安全。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2051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