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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稅類新訊─企業對關係人利息支出超過限額不得認列費用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6樓
米嵐企業社、肯妮詩企業社、慕詩娜企業社、雅庄公司及錦瑪企業社五家業者,旗下美容師利用line等軟體佯裝交友,不少男性民眾上勾後,即安排其前往實體店面作臉,再進一步推銷數萬元至10幾萬元不等美容商品,且誘使當場拆封,由於現場難以看清楚申請書內容,文件中夾雜本票欄位而不自知,事後退貨無門,經各縣消保官移送公平會後,公平會認為這5家業者行銷手法為計畫性及步驟性之不當銷售行為,且多家不同業者竟然不約而同地採取類似手法,對美容業市場交易秩序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且損害消費者權益,合計重罰1100萬元。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78340.html 司法類新訊─交友軟體詐騙 公平會重罰5業者共1100萬 2023-12-05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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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540109

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以大量關係人借款取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結構又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無論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如占業主權益比率逾規定標準3比1者,其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法認列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