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1
最新消息
2
法令新訊
3
公司財稅類新訊─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6樓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因依現行稅法規定,除了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公司財稅類新訊─營利事業注意!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 2023-06-02 2024-06-02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6樓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6樓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https://schema.org/EventMovedOnline https://schema.org/OfflineEventAttendanceMode
2023-06-02 http://schema.org/InStock TWD 0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相關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137750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