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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類新訊─防農業品種外流 農委會修法將面臨3年徒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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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因依現行稅法規定,除了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公司財稅類新訊─營利事業注意!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 2023-06-02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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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7266/7078387

農委會表示,行政院今年3月16日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3條之1修法並送立法院審議,將原行政罰改為刑責入法,增訂農委會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的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所屬法人連帶課以罰金;待立法院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