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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新創類新訊─法學界看TDR爭議 拋3點質疑4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法律政策協會 106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2段77號16樓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因依現行稅法規定,除了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http://www.policylaw.org.tw/hot_462273.html 公司財稅類新訊─營利事業注意!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 2023-06-02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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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s://wantrich.chinatimes.com/news/20230320900254-420501

臺灣存託憑證(TDR)在證券交易法上定位一直無法釐清,臺灣存託憑證究竟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是否屬於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核定之有價證券?近年來爭議不斷,也因為司法實務上已有多起判決,將臺灣存託憑證以證券交易法判處人民刑罰,對人權造成侵害。